養老保險是我國出臺的一項普惠性兜底制度,重點就是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和養老困難問題。
按照現行的標準,養老金累計繳費超過15年,在60歲之后就能每個月領取到一定的養老金。
但是假如參保人不幸去世了,那么養老賬戶里的錢能拿回來嗎?駿伯小編給你解答這個疑問。首先我們要分兩種情況來看問題。
1、有的人在繳納幾年養老金之后,還未到60歲(未退休),人便不幸去世。
2、60歲之后,剛領取了幾年的養老金,人便不幸去世了。
1.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比如說老王在繳納了10年的養老金之后,于55歲不幸去世,那么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退還給他的指定繼承人或者收益人來繼承。
2.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不滿139個月時死亡,那么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同時,可以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各地標準不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同時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我們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就是這筆之前每月從參保人工資中劃扣的錢。可能有些人覺得,參保人去世了讓家屬直接領取不是更方便?算算這筆賬就知道了,個人領取養老金,領的不僅是個人賬戶里的錢,還有社會統籌(也就是單位繳納的那部分)。
養老金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參保人將來養老的保障金,既然參保人已經去世了,那么養老這個責任也就沒法繼續履行下去了。要知道,為了防備已去世的參保人的養老金被冒領,很多的機構每年都會對養老金的領取進行審核。
但是個人賬戶里的錢是屬于參保人工作薪酬的一部分,自然要退還,并且其個人賬戶余額(未領取部分)將一次性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養老金余額的繼承將按照《繼承法》: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養父母和繼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具體操作:
養老金(當月15日前去世的發半個月退休工資,16日以后去世的發1個月退休金):合法繼承人持有死亡證明,相關婚姻證明,繼承公證書,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辦理領取死亡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余額手續。
喪葬費:直系親屬持醫院的死亡通知書、火化證明書到當地民政局開出喪葬證明書,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養老保險中心結算喪葬費。
撫恤金:死亡職工親屬寫出書面申請到企業或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附上上述死亡證明,人力資源部門會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領取死亡補助金的額度,死亡職工親屬持批準文書到財政(務)部門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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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8-06-07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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