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
“(一)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規范的名稱、明確的業務范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
“(四)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事項包括機構名稱、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地址、出資總額、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業務范圍等內容。”
三、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收齊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并將登記備案信息在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網站上公開。”
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備案機關辦理登記備案。”
五、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年度報告包括登記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經營活動情況、財務情況等內容。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年度報告進行監督檢查。”
六、刪除第二十七條。
七、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后未登記備案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備案,逾期未登記備案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九、刪除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十、條例其他條款中的“人事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人才中介機構”和“中介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中介服務”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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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7-08-1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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