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有效支持本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蘇府〔2021〕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號),結合蘇州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和單位在職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監督和管理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城鎮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方式的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等。港澳臺人員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自愿為原則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應與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金中心”)簽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也可參照單位模式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單位在職職工可以由個人自愿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繳存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按月繳存和自由繳存兩種模式,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委托代扣、主動繳款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職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參照自由繳存模式繳存。
(一)按月繳存模式是授權委托銀行按月扣繳,月繳存額可靈活變更。每月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劃款日前存入代扣銀行借記卡,銀行按期自動劃款,劃轉時間為每月10日,遇周末、節假日順延。當月10日未能劃款成功的,20日再補劃款。
(二)自由繳存模式沒有繳存時間、金額上限和頻次限制,可根據個人情況按需繳存,自由繳存模式視同購買“樂居蘇城”存貸產品。
(三)單次最低繳存金額為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乘以10%。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簽約“繳還一體化”協議,借款人按照貸款月還款額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系統每月自動以賬戶余額沖抵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完成按月還款,“繳還一體化”不計入還貸委托提取。
第九條 繳存人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由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視同退出自愿繳存,由用人單位及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入和異地轉出手續。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賬戶與單位繳存賬戶可相互轉化,繳存余額使用管理各按相應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由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無需材料,沒有提取時間、金額和頻次限制。靈活就業人員不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全部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用于自住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辦理租房委托提取,按月提取賬戶余額。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賬戶狀態正常且在近6個月(含)連續正常繳存或首次按靈活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長超過6個月(含)以上。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繳存職工身份轉換的,繳存時間、賬戶余額可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按日均余額法計算貸款額度,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靈活就業人員日均余額法可貸額度公式、收入情況、還貸能力、信用狀況、貸款期限、房屋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貸款額度與單位繳存職工一致。
(二)日均余額法可貸額度公式如下:
日均余額法可貸額度=日均賬戶余額×規定倍數×存貸系數。
日均賬戶余額為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180天)的日均賬戶余額。
“規定倍數”為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規定倍數為15;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規定倍數為10。
“存貸系數”按照“多繳多貸,長繳多貸”的原則,根據個貸率、房地產市場等適時調整并及時公布,存貸系數當前為1.25。
(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家庭收入相關證明材料,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應不超過繳存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其他貸款規定參照《蘇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細則》(蘇房金規〔2024〕1號)執行。
第十七條 單位在職職工自愿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提取。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職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日均余額法或基數法計算貸款額度(不超過貸款規定上限)。
第四章支持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息方式、利率標準計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參加試點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開戶繳存補貼、利息補貼、長期未使用補貼和租房優惠。同時按單位職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不享受靈活就業人員補貼。靈活就業人員補貼在住房公積金當年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條 首次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人員可以享受開戶繳存補貼。開戶繳存補貼標準為100元/人,在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一個月內計發,每個靈活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開戶繳存補貼。
第二十一條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享受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準為住房公積金結息利率的30%,在每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日發放(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的利息補貼金額不超過4000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從貸款發放當年起(住房公積金年度)不再享受利息補貼。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繳存住房公積金后長期未使用的,可參照長期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補貼政策在辦理銷戶提取時進行補貼。靈活就業人員與繳存職工身份轉換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時間延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已和公積金中心簽約的住房保障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的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按月轉入上述單位指定賬戶用于支付租金,并享受相關優惠。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單位在職職工個人自愿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不可抵扣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參加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入戶、入學時按規定計算得分。
第二十六條 支持農民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試點,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共同富裕,支持農民自建、翻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微信或支付寶“蘇州公積金”小程序和“蘇周到APP”等線上渠道辦理業務,或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授權網點等線下渠道辦理。
第二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使用數字人民幣等方式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組織等,須根據《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單位變更或開戶手續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貸款,如本辦法中未作出規定的,參照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關于推出蘇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樂居蘇城”存貸產品的通知》(蘇房金〔2024〕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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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6-05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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