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可指定醫院就診
單位可以讓員工在“指定醫院”就診,并且指定多家醫院。
比如在公司附近和員工住處附近各指定一家醫院;并根據不同的醫學分科,指定多家專科醫院。
這樣既能滿足員工的就醫需求,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病假監督;令員工開病假單變得沒那么容易。
還可以防止在后續糾紛中員工以指定醫院醫療條件不好或不是專科醫院等理由,逃避在就診醫院看診。
用人單位也可以對請病假的勞動者進行探望,這樣既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關愛之情,客觀上也起到了對勞動者病假的某種監督作用。
2、合理審查病假單真實性
要求員工補充提交掛號憑證、病歷、檢查報告、醫療費單據等附屬材料,以便對病假真實性進行形式上的系統審查。
當然,最好事先在《員工手冊》上約定,員工應當提交該類材料,否則將會有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