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三期”女職工及傷病因素,還有哪一種員工在裁員時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對于這種老員工,不僅裁員,即便不勝任工作、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無法履行,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