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燕于2017年5月8日入職廣州新和公司擔任設計副總監。
2018年4月8日,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王小燕于2018年6月25日申請仲裁,王小燕認為,2018年3月8日為婦女節,該日為星期四,2018年3月8日可享受0.5天假期,但其當日全天出勤,公司應支付0.5天加班工資(按300%計算),故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8日婦女節上班的加班工資833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小燕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如加班需向公司申請并獲批準,但王小燕2018年3月8日并沒有提交加班申請,不存在加班事實,其公司已正常發放該日工資給王小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根據《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2000]18號)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本案中,2018年3月8日為星期四,公司已向王小燕發放該日的正常工資,王小燕要求公司支付該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社保代繳適合那些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