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就業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無論其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現爭議焦點是:陳阿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屬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陳阿妹在達到退休年齡后所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能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雖然均無明確規定,但是在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中,相關行政法規以及涉養老保險等規章制度,卻并未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務工納入勞動法律關系的保障范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二十一條做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雙方勞動關系應于達到退休年齡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終止,并沒有加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退休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