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瑛姑,女,1969年3月7日出生。
2015年3月1日,陳瑛姑與山東某石油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19年1月10日,公司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由于您達到法
定退休年齡原因,公司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的相關規定,決定于2019年3月6日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審判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0776.42元
一審認定公司終止與陳瑛姑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陳瑛姑關于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理由不能成立。
陳瑛姑與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的有關法律規定(小編很想知道法院說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指什么規定),公司應向陳瑛姑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申請再審: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高院判決: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在享有終止勞動關系權利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審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
本案再審庭審中,陳瑛姑當庭主張在勞動合同終止時,養老保險的繳納尚未滿15年,她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公司當庭辯稱,確實沒
交滿15年,但此與石油公司沒有關系,公司在其在職期間已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險。
但法律并未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也未規定用人單位在享有終止勞動關系權利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過錯并無必然聯系,對勞動者雖達到退休年齡但尚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即使有權
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也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