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1-31 11:36:05
歐陽客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職蘇州某機械公司,2017年7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歐陽客從事生產管理崗位工作,并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將歐陽客調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上,歐陽客無正當
理由應該服從;如果公司的生產經營發(fā)生變化,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歐陽客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
2018年11月1日前,歐陽客在公司擔任物料管理課代經理職務,從事物料課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總經理通過郵件向全體員工通知物料管理課與售后服務部管理部門合并,2018年12月25日,公司
向歐陽客發(fā)送工作崗位的《溝通函》。
歐陽客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崗位調整安排,也未去生產管理部門報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歐陽客發(fā)送《處分通知書》,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歐陽客發(fā)出《處分通知書》。
2019年1月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歐陽客發(fā)送《處分通知書》,明確因歐陽客拒絕接受該項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兩次批
評教育,并進行處分,但仍然拒絕。故根據《員工手冊》規(guī)定,構成嚴重違紀,給予員工歐陽客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公司已就上述解
除事宜告知工會。
一審判決:公司已就調整崗位與歐陽客進行過充分合理的溝通協(xié)商,歐陽客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
二審判決:公司調崗具有合理性,歐陽客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構成嚴重違紀
二審法院認為,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企業(yè)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
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關于崗位調整,歐陽客認可公司因部門調整導致歐陽客工資崗位消失。公司對歐陽客工作崗位作出適當調整,具有合理性,也
未違反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內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