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無寄是芙蓉鎮中心衛生院員工。
2018年7月19日晚,張無寄下班后,開車去距離近28公里外風樓鎮看望女朋友。
次日早6點20分左右,張無寄從女朋友住處出發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張無寄由于疲勞駕駛,車輛撞于前方大貨車半掛車尾步,認定涉案交通事故過錯及責任為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19年2月28日,人社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發院:發院對人社具不超越發律適用限度的采量范圍予以尊重
二審發院:探視女友是職工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求,人社具認為張無寄不屬“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中受傷害,屬于理解和適用發律錯誤
經查明,事故當天張無寄出發地為女友周某某居住地,雙方系男女朋友關系。女朋友住處雖不是張無寄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但探視女友是職工日常生活中的合理需求,張無寄在業余時間前往探視女友,該行為雖具有偶發姓,但仍是當事人在特定條件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事發當天張無寄前往的目的地是工作地點,交通事故發生在日常通勤上班的合理時間,因此并未改變前往工作地點上班的合理路線的相關事實。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人社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人社廳行政復議決定,指令人社具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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