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曾討薪員工的離職證明里夾雜不利評價,法官要求重新出具
某建筑公司與一名員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但是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的一些事項沒有達
成一致,比如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開具離職證明等等。
于是這名員工就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訴訟程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最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定公司應當支付
這個員工的未休年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大概共計3萬塊錢,并要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
為這名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在判決生效后,建筑公司履行了金錢方面的相關義務,但是遲遲不給這名員工開具離職證明。這名員工到豐臺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向執行法官說明,他找新工作時需要離職證明,因此越快拿到越好。執行法官第一時間
聯系了建筑公司,告知了情況,被執行人從起初的推諉、不配合最終也轉變了態度,之后把離職證明交到法院
。
但是,法官發現離職證明的內容包含了大量對申請執行人不利的言語,比如在職期間表現如何不好等。根據法
律規定,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離職證明上
有對勞動者不利的信息或評價,可能就涉及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因公司出具的此份證明將
會對員工入職產生不利影響,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官要求公司重新依據法律規定出具證明。經過法官釋法明
理后,企業重新出具了符合條件的離職證明。從立案申請執行到出具離職證明,僅僅用了7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