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后,工傷責任該由誰承擔?
2019年7月,小肖(化名)到某工廠上班。
2020年3月,小肖在工作時右手不慎被卷入機器,事后被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2020年5月,由于效益不好,工廠被轉讓給某制造公司。
2021年1月,小肖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某制造公司認為小肖工傷時自己還沒有承繼該工廠,不應該由他們負責。
——公司的說法是不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本案中,小肖在工廠工作時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制造公司在承繼該工廠時,也應該承擔該工廠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公司應該依法支付給小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