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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4-26 9:43:55 -- 員工同意離職,HR該用“辭職報告”還是“協商解除協議書”辦理? 第一種做法:要求員工出具辭職報告。 具體做法是:HR拿出企業制作且存檔的《辭職報告》文書,打印后要求員工簽字。《辭職報告》的行文通常表述為,員工因為個人原因主動向企業提出辭職,望企業批準。最后,落款處交由員工簽字捺印寫日期。因為雙方在前期的協商環節中基本已就員工的離職時間商議一致,故企業一般不會再強留員工繼續工作三十日,而是會立即在《辭職報告》上或通過其他審批流程快速審批通過,員工基本上便可以達成當日離職和離司的目的。 第二種做法:雙方簽署協議書。 具體做法是:由HR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要素起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議書》,打印后由企業蓋章,員工簽字。《協議書》的行文通常表述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員工的離職結論、離職補償、離職日期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內容,由雙方共同遵守。相比較《辭職報告》來說,《協議書》的內容更為豐富完整。 我們是建議HR采用第二種做法的: 理由一:雙方的確是有協商的事實和結論客觀存在的。 理由二:《協議書》更有利于雙方爭議的徹底終結。 員工雖然被成功勸退,但并不代表其與企業之間無任何爭議糾紛。因此,鑒于《辭職報告》是員工單方出具的文書,其僅僅是表明員工從企業離職是因個人原因所致,其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再符合條件。但是,其依然在辭職后有向企業主張其在職期間其他權益的權利,而這些權益即便是有了《辭職報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理由三:《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性質,不容易被否決和推翻,畢竟有雙方共同的簽字和蓋章予以確認。 |